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2016年以来制定的部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加快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切实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现将各组调研报告刊登如下。
关于《鄂州市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第三调研组
根据《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专题调研的工作方案》(鄂州常办〔2025〕2号)的统一安排,第三调研组对《鄂州市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律实施进展及成效
(一)统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质效全面提升。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完善规划,出台规范,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和招牌设置规范体系。市城管委根据《条例》第二章“户外广告规划与规范”相关条款,委托市规划院编制出台了《鄂州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鄂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使得我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广告设置规范、管理标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在《条例》颁布出台之后,2017年6月1日起我市店招设置同步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户外广告设置及户外临时性公益和商业活动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流程进一步优化,审批提速50%以上。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委文明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于2023年10月调整新出台了《鄂州市促进和推动公益广告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4年积极承担全省户外广告监管社会共治体系建设试点任务,开发了鄂州市户外广告社会共治智慧监管平台,探索构建“政府主导、主体自律、协会自治、部门履职、社会监督、考核督导”六位一体的户外广告治理体系。
(二)严格执法,依法整治违规行为成效明显。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执法中,坚持将日常监管执法和专项集中攻坚统筹推进,将依法拆除整治和统一规范设置有机结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新格局逐渐形成。市城管委抓住“40工程”老旧社区改造、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擦亮小城镇、“双减”校外培训机构店招广告治理、武鄂黄黄“三纵三横”快速道路综合治理等重大活动契机,分区域、分阶段围绕店招广告精细化治理开展重点突出、特色鲜明、拆建结合的系列专项行动,截至2024年底,我市共计拆除各类违规、杂乱、破损、低劣大型店招广告超1.5万处,综合拆除整治面积超25万平方米,中心城区流动广告车全面禁止上路。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严控新建、拆除违规、完善合规”的原则,开展公路广告牌清理和公交车户外广告整治,清理G106、G316、S203、S257等路段281块广告牌,清理G50沪渝高速(武黄段)、G45大广高速(南段)、S7武鄂高速、S3黄咸高速(鄂咸段)等4条高速公路69块广告牌。经过长期系统整治,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杂乱、档次低劣、破损陈旧问题得到根本性扭转。
(三)宣传造势,共知晓同参与良好氛围逐步形成。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直相关部门积极运用线上线下同推进、广泛宣传和精准投放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长时间宣传报道《条例》相关内容及其执行情况。市城管委在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内部开展多层级、多样式、多轮次的专题培训;针对从事广告制作的业主单位,每年常态化开展广告业主座谈会;积极运用报纸、电视等媒介渠道刊发《条例》全文解读专版,选取合适地点设置宣传栏,多角度宣传《条例》精神,用好每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设普法窗口直面大众进行宣传。截止当前,全市发布《条例》相关宣传标语超9000条次,印制发放《条例》单行本超5000册、《致广大市民及户外广告经营业主的一封信》超2万份。市市场监管局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宪法日集中宣传、专项行动实地走访宣传等方式,大力进行《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百余次,共计向市民和企业发放宣传单页资料万余份,举办了6期培训班,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市交通运输局以城区公交站台候车亭为媒介载体,对公交站台投放公益广告,保障每个站台至少一幅公益广告并形成常态化。2024年对公交站台及站牌增补、更新投放公益画面1086幅,营造了浓厚的创建文明城及卫生城市宣传氛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条例》实施力度不大。经摸查,全市现有各类电子显示屏170个(其中主城区大型显示屏43个),主城区主干道、广场、大型商超户外广告(立柱)27个,公交站台商业广告31个,主城区灯箱广告252个,其它类户外广告45个。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依法依规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审批仅15件,其中中心城区经合规审批手续依法审批的仅3处,适用《条例》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数为0。有部分大型户外广告时效已到,没有及时办理延期审批。实施单位主动适用《条例》的意识不强,市城市管理执法委门户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目录》中涉及户外广告违法行为的“执法依据”和“政府信息公开”栏中涉及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均未引用《条例》相关条款。
(二)《条例》实施效果不佳。招牌设置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后,监管关口后移,市场主体主动备案意识不强,日常监管主要依靠传统的人工巡查方式,缺乏先进的监控技术和设备,违规行为主要依托各项专项行动集中拆除。因违法户外广告和违规招牌设置的拆除通常涉及高空作业、氧割作业,拆除成本较高,该项工作无专项资金支撑,日常管理质效不高。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无有效监管手段,只能协调公交企业和出租车企业解决。
(三)信息公开法规宣传不到位。调研发现,《条例》实施单位在其门户网站上既没有发布《条例》原文,也没有对《条例》进行解读。相关部门在内部作了些培训,在传统媒体上也作了宣传,但深度广度不够,宣传工作没有常态化开展。
三、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站位,切实提高履职尽责的主动性。《条例》实施单位要增强主动性,提出问题的同时,也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推动《条例》落实落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通过制定具体工作细则或者配套文件,提升《条例》的可操作性。
(二)学用结合,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加大对《条例》及其配套《导则》《规划》的宣传,加大在新媒体和单位门户网站的宣传力度,根据当前城管执法队伍改革实际,加强对基层执法队伍的业务能力培训,加大各地执法队伍之间的业务交流。运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控,及时发现违规设置行为,实现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管全覆盖、同标准、共推进。
(三)与时俱进,调整完善《条例》相关内容。《条例》实施已有近8年,相关单位工作职能进行了多轮调整,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根据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客观实际,建议对该条例进行修订。例如招牌设置单一局限性;适当调整户外广告违法处罚力度,明确相应强制措施条款;适当延长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加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内容等。
关于《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第二调研组
为认真落实市委关于“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全面有效实施”的工作要求,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自2016年以来制定的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全面了解《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及修改完善,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市人大常委会第二调研组,通过实地考察、集中座谈、暗访检查等方式,对《条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方向开展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组开展调研情况
一是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市人大常委会第二调研组将此次调研作为推动法治鄂州建设、提升城市文明水平的重要抓手,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祥明任组长,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常委会代工委负责人及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的调研组,制定《关于开展〈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专题调研方案》,明确调研重点、日程安排及任务分工。调研前,调研组制定详细方案,组织学习《条例》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明确调研重点为《条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组建暗访小组,提前深入社区、学校、医院、市场等场所,摸排不文明行为及执法薄弱环节等方面情况。
二是实地考察,全面了解。一是实地考察,调研组先后赴市公安局交警指挥中心、鄂城区政府宿舍、明堂市场等点位,重点查看文明交通管理、老旧小区治理、集贸市场秩序等情况。二是集中座谈,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市文明办、各区及相关单位关于《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暗访组通报暗访发现问题,人大代表及市民代表提出意见建议。三是数据收集与民意调查,通过线上问卷调查收集有效样本500份,结合“12345”市民热线数据及各部门执法案例,全面分析《条例》实施成效与不足。
三是上下联动,协同推进。调研采取“市区联动、明察暗访、实地考察与座谈交流相结合”的方式,邀请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等职能部门及各区(开发区)文明办负责人共同参与。通过线上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500余份)、代表“家站室”走访等形式,组建暗访小组深入社区、学校、医院、公园等场所,重点查找《条例》实施中的难点堵点,广泛听取群众诉求,共梳理问题80余条,形成多方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条例》贯彻实施基本情况
自2017年12月《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市上下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目标,将《条例》贯彻实施与文明城市创建深度融合,形成“法治引领、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工作格局,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显著提升,为鄂州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精神支撑和法治保障,取得显著成效。
(一)制度机制日趋完善。一是责任体系健全。市文明办牵头制定《条例》年度实施计划,将《条例》落实情况纳入全市目标考核和文明单位评选指标,压实属地及部门责任。二是监督考核强化。成立专项督查组,累计开展督查60次,下发整改通知单1673份,整改问题4000余个。三是群众参与深化。依托“12345”热线建立市民诉求快速响应机制,2024年处理文明创建相关投诉3.5万件,12315效能评估评价一直位居全省第一。
(二)宣传引导成效显著。一是立体化宣传网络。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普及《条例》,发放宣传手册15万册,制作公益广告1.7万处,微信公众号推送解读文章1000余条,覆盖群众超100万人次。二是精准化教育实践。开展《条例》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活动300余场,举办“文明交通劝导”“公筷公勺推广”等主题实践1000余场次,市民知晓率提升至85%。
(三)专项整治成果突出。一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市公安局查处机动车违停3.9万起、非机动车违法5.6万起,主城区交通路口通行效率提升30%。二是市容环境持续优化。市城管委拆除违法建设14.7万平方米,整治占道经营5900余起,改造老旧小区972个,惠及居民37万人。三是文明风尚逐步形成。全市注册志愿者18.44万人,选树“鄂州好人”等各类先进典型760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示范创建覆盖率达90%。
(四)法治保障更加有力。一是执法力度加大。累计查处不文明养犬行为1152人次、公共场所吸烟行为3200余起,曝光典型案例196起。二是配套制度完善。出台《养犬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配套文件12项,细化执法依据。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条例》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对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标准和群众期盼,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市民文明意识与法治要求存在差距。一是知晓率不足。部分市民对《条例》具体内容认知模糊,尤其是农村地区和中老年群体,对“垃圾分类”“文明养犬”等条款知晓率不足50%。同时,少数市民存在“重劝导、轻处罚”的侥幸心理,2024年全市涉及《条例》的行政处罚案件仅1152件,且多集中于交通领域,其他领域执法案例空白。二是行为习惯待改进。行人乱穿马路、电动车逆行、遛狗不牵绳等现象频发,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等问题反复反弹。调研发现,部分路段机动车礼让行人率不足60%,老旧小区高空抛物投诉量占比达35%。
(二)长效治理机制尚未健全。一是部门协同联动不足。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交叉,联合执法频次低,存在“多头管、无人管”现象。例如,餐饮油烟扰民问题需环保、城管、市场监管多部门协同,但处置时效普遍超过15天。二是基础设施短板突出。主城区停车位缺口达8000个,华容区农贸市场覆盖率不足60%,梁子湖区无障碍设施合格率仅65%。部分老旧小区文体设施缺失,充电桩安装率不足40%。三是农村文明建设滞后。城乡文明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垃圾清运不及时、柴草乱堆等问题突出,红白喜事大操大办现象尚未根除。调研显示,农村居民对《条例》的认知度较城区低30个百分点。
(三)执法效能与科技支撑不足。一是执法取证困难。不文明行为具有瞬时性、隐蔽性特点,现有监控覆盖不足,导致“发现难、取证难”。例如,《条例》部分条款缺乏明确罚则(如电动车未戴头盔),导致执法力度不足。二是志愿服务力量薄弱。社区志愿者占比不足5%,且以老年人为主,专业素养参差不齐。部分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功能室空置,活动吸引力弱,群众参与度低。
(四)宣传教育针对性不强。一是形式单一,缺乏创新。宣传多依赖传统手段,新媒体运用不足,针对青少年、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个性化宣传较少。问卷调查显示,35岁以下群体对《条例》的认知度仅42%。二是奖惩机制不健全。对文明行为的激励措施有限,“积分兑换”应用场景少;对不文明行为的惩戒力度不足,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尚未落地,导致部分市民“无所谓”心态。
四、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条例》有效实施,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明自觉。 一是创新宣传形式。制作短视频、漫画等通俗易懂的宣传产品,利用新媒体扩大覆盖面。二是聚焦重点群体。针对中小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征迁安置村民等,开展“小手拉大手”“文明夜校”等精准宣教活动。
(二)强化执法刚性约束,提升依法治理效能。 一是完善法律配套。建议市文明办研究制定《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不文明行为处罚标准和执法主体。 二是推动科技赋能。在重点区域布设AI识别摄像头、无人机巡查系统,破解取证难题;探索“学法减罚”等柔性执法模式。
(三)健全协同治理机制,凝聚齐抓共管合力。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文明办牵头,定期组织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商,破解职责交叉难题。二是强化考核激励。将《条例》落实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对推诿塞责单位严肃问责。
(四)夯实基层基础,推动常态长效管理。一是充实基层力量。推动区级文明办实体化运作,增加执法人员编制,常态化开展专业培训。二是完善设施配套。加快补齐老旧小区文体设施、充电棚、无障碍设施等短板,优化15分钟便民生活圈。
(五)激发群众参与热情,构建共建共享格局。一是推广“积分制”管理。将文明行为与物业费减免、社区福利挂钩,设立“文明基金”奖励先进典型。二是畅通监督渠道。开发“随手拍”小程序,鼓励市民举报不文明行为,形成全民监督氛围。
贯彻实施《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市人大常委会将持续发挥监督职能,推动《条例》落地见效,推动文明城市创建从“阶段性攻坚”向“常态化治理”转变,为鄂州建设“两区一枢纽”提供坚实精神支撑和法治保障。
关于《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第一调研组
按照《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专题调研的工作方案》安排,3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少云带领常委会部分委员、教科文卫(民宗侨外)委员会和农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对《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一行先后深入武昌鱼城市客厅项目、东沟镇茅圻村基层立法联系点、东沟镇人大代表之家、红莲湖恒大童世界水域、洋澜湖黄龙阁水域等地,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等方式,对湖泊和长港河规划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等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规实施取得的成绩和工作经验
自《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以来,我市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有的放矢、精准发力,湖泊水生态环境整体稳中有升,2024年,梁子湖、三山湖、豹澥湖等湖泊水质达到Ш类,湖泊水质同比提升29个,劣V类湖泊由去年同期的29个减少至13个。
(一)规划引领保护,高位谋篇布局。一是制定规划方案。制定市、区两级湖泊保护总体规划,编制52个省名录湖泊的详细保护规划和“一湖一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明确了湖泊保护各项目标和措施。二是强化规划衔接落实。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与湖泊保护规划的衔接,将湖泊保护范围等约束性要求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湖泊空间的管制和保护。三是划定湖泊保护范围。完成省名录52个湖泊保护范围划定和界碑界桩安设工作,在市区两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对湖泊保护范围进行了公告。52个湖泊均安设了河湖长制公示牌,共计125块,公告了河湖长、河湖警长、保洁员、举报电话等基础信息。四是公示市级湖泊保护名录。2020年,为真实反映湖泊现状,我市组织工作专班,对全市湖泊进行了全面摸底排查,筛选出水域面积较大、水面较为完整的湖泊30个,纳入第一批市级湖泊保护名录,明确了湖泊名称、位置、面积、功能定位、水质目标等,并向社会公布。五是严格管理范围管控。自规、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在各类建设规划选址阶段,严格把关,从源头对湖泊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行为进行管控。2019-2024年,纳入水利部和省级清单管理的76处湖泊“四乱”问题完成整改销号。2023年长江经济带警示片披露严家湖西叉湖侵占湖泊保护区问题完成整改销号,恢复湖泊保护区面积310.63亩。
(二)强化截污控污,层层筑牢防线。一是推进入湖排污口整治销号。完成我市三山湖、豹澥湖、梁子湖等重点湖泊的分类整治,经动态监测水质达到整治标准。2024年1月,按照《梁子湖(鄂州区域)入湖排口整治——清退重点区域渔业养殖工作方案》,梁子湖区完成重点区域设防水位线外延100米范围内渔业养殖池塘的清退工作,退养水面面积共15775.9亩,并在退养区域逐步开展水草种植。二是推进农药化肥源头减量。2024年,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达126.78万亩,技术覆盖率达94.24%,化肥使用量(纯量)减少1923.4吨,同比减少3.2%。全市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58.5%,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7%,每亩平均减少用药1-2次,节省农药约20%。三是推行绿色健康水产养殖。积极推动渔业绿色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鄂城区实施渔业循环发展试点项目,总投资1.26亿元,目前已完成工程量的40%左右。梁子湖区全面启动环梁子湖万亩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项目,目前第一期3000亩中央财政投资900万元的环梁子湖尾水治理项目已基本完成。华容区发布“湖泊禁肥令”,制定十项工作举措,全面禁止投肥养殖,在承包期内的湖泊通过签订管护合同、补充协议等方式,将湖泊水质提升要求、水质提升时间等纳入合同条款中,力争打造“人放天养”生态养殖模式,同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湖泊禁肥专项行动。四是实施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将城区与乡镇、村湾按照地域、人口及生态环境要求,分类制定乡镇污水处理实施方案,采用PPP模式推进全市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工作,全市建成污水处理厂17座,总处理规模28.1万吨/日。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全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7.8%。
(三)实施生态修复,改善水环境质量。一是建设防洪工程。建成樊口二站(150立方米/秒)、花马湖二站(75立方米/秒)、新洋澜湖泵站(56立方米/秒),在建排涝泵站1座,为花马湖泵站扩容工程(96立方米/秒)。实施梁子湖流域鄂州段湖堤加固工程,完成广家洲大堤、东井大围和南北洼堤、夏大湖堤、三山湖南北大堤等35.1公里堤防除险加固。实施新港、高桥河、青山港、华容区中小河流治理等港道整治工程,提升港道排洪过流能力。全市防洪能力显著提升,湖泊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二是实施水系连通工程。实施曹家湖垱网湖、梁子湖、武城湖水系连通工程,全部完工后,实现梁子湖、梧桐湖、红莲湖、鸭儿湖、武城湖等湖泊连通,优化梁子湖流域水生态格局。实施花马湖水系综合治理工程,连通上中下湖。三是实施退垸还湖工程。针对历史原因造成的湖泊围垦问题,大力实施退垸还湖,共完成45个湖泊退垸(田、渔)还湖,恢复湖面9.88万亩。四是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印发《鄂州市小流域综合治理试点工作方案》,明确鄂城区长港、华容区灯塘港、梁子湖区全域等为市级试点小流域,实行工程项目清单化管理,确保各项任务压茬推进。截至目前,我市小流域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共有63个项目,其中44个已完工,18个正在实施中,1个处于前期谋划、申报阶段。五是争取资金支持生态修复。梁子湖区前海湖、梁子湖流域铜铁海退垸还湿生态修复等5个生态修复工程成功申报进入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储备库,拟申请1.75亿元资金支持。梁子湖流域东沟镇片区水生态修复工程、高桥河入湖口水生态修复项目成功入选2025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提前批项目,获得1.32亿元资金支持。
(四)坚持因湖施策,统筹兼顾抓保护。一是推进梁子湖水质改善。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梁子湖区水草产业的实施意见》,构建以种养殖及深加工、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建设、景观旅游研学、文创产品开发销售等二三产业带动水草种养殖的发展模式。梁子湖围网种草2万余亩,成立水草种植公司,推进磨刀矶规模化水草种植基地建设,“水草+”收入近1亿元。坚持定期开展梁子湖国控点位及入湖河港的水质手工采测,每周通报水质情况。梁子湖水质总体稳定在III类,总磷浓度同比下降11.2%。二是实施洋澜湖综合治理。谋划鄂州市管网攻坚战项目(一期),落实使用者付费“新机制”解决项目资金来源,目前正在积极推进鄂州市管网攻坚战项目(一期)纳入国家发改委“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2024年市城管委成立专业队伍打捞转运洋澜湖漂浮物2000余吨,清理湖岸线杂草杂树29.53公里,并对城区洋澜湖沿湖129处排口进行全覆盖式排查整治。洋澜湖生态补水泵站自2019年5月主管道贯通以来累计补水1.08亿立方米,有效改善了洋澜湖水动力条件和水生态环境。2024年洋澜湖水质为Ⅴ类,其中除总磷超过湖泊地表水Ⅳ类标准外,其他主要污染物指标均达到湖泊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标准,与去年同期相比有较大程度改善。夏秋季时段,大湖未爆发蓝藻水华。2025年1月份,洋澜湖水质类别为IV类。三是实施花马湖生态修复。通过闸站建设、水系连通、堤防加固、退垸(渔)还湖(湿)、河道治理、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灌溉设施整治等措施对花马湖流域水系进行综合治理。水生态修复工作已全部完成,设置生态湖心岛9.55万平方米、挺水植物栽种177万平方米、沉水植物栽种106万平方米、浮叶植物栽种154万平方米,湖区水质明显改善,并持续向好。
(五)健全管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一是领导率先垂范。2019-2025年,市级河湖长由18人增长到31人,同步配备市级联系部门36家,市区乡村四级河湖长共计七百余人。市主要领导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办小流域综合治理、长港河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带建设、河湖水域岸线管护等重点工作,市总河湖长签发总河湖长令4个。二是健全责任体系。建立“河湖长+警长”“河湖长+检察长”“河湖长+民间河湖长”“河湖长+保洁员”机制,全市聘用河湖保护志愿者7100余名。结合年度工作要点制定考核方案,每年度对区级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2021年,我市先试先行,将联系部门履职情况纳入河湖长制考核范围。三是开展巡查督查。2019-2024年,市级河湖长及联系部门累计巡查5400余次,解决问题1380余个。市水利局成立河湖巡查专班,对省、市两级名录82个湖泊进行巡查监管,累计开展巡查650余次、2400余人次。2019-2024年,针对各级巡查、群众举报、巡查专班发现的各类水生态问题,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共下达湖泊管护问题整改督办函213份,水葫芦淤积、乱占乱建、湖泊保洁等一批问题得到解决。四是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环境整治攻坚。市直八部门联合部署安排清理河湖水域岸线环境、规范养殖放牧行为、管控闸站外排行为、整治“四乱”问题、引导群众加强监督自律等五项“常态化”攻坚措施,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多方治水的工作格局。2024年全市发动河湖志愿者、河湖保洁员约2.2万人次,打捞水葫芦约21万吨,全市河湖面貌持续改善。
二、适用法规办理的案件情况
适用《条例》进行处罚的案件较少。《条例》中的处罚条款,在实际应用中,均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
三、法规普法宣传情况
强化法规学习宣传,积极开展《条例》宣传“四进”(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深入群众),通过防疫、创文、创卫等活动,进社区和结对帮扶村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利用“3.22世界水日”、“3.22-3.28中国水周”、“12·4”宪法宣传日等时机,采取报纸、网站、展板、发放《条例》读本、发送短信、张贴宣传画、开展法律咨询等方式进行《条例》宣传。参与幸福河湖共同缔造行动遴选,青天湖入选省级幸福河湖,获得省级奖补资金300万元。
四、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管理体制有待完善。因机构改革和《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有关部门职能划分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湖泊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水利局既承担监管审核职能,又直接承担建设和运行调度,“自己建自己批”违反了上述规定。又如:《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规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目前,市水利和湖泊局承担着供水和污水处理职能,违反了上述规定。市住更局建网不建厂,市水利局建厂不建网;市城管委运维调度网但不运维调度厂,市水利局运维调度厂而不运维调度网;既没有做到厂网建设一体,也没有做到厂网运维调度一体,管理体制有待完善。现有管理体制和执法力量不能满足实际执法需要,执法监控手段较少;水污染防治执法联动机制还不健全,部门合力不够,仍然存在“九龙扯皮”现象。
(二)湖泊水质达标难度大。《条例》要求:“梁子湖、花马湖水环境质量已达到国家地表水Ⅰ类和Ⅱ类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其水质不降低并逐步改善;低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达标并逐步改善。”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梁子湖等湖泊的水质改善难度较大。梁子湖作为跨市湖泊,其保护需要省级统筹,但实际管理中仍以鄂州、武汉、咸宁等地为主,区域协调的难度较大,导致生态修复项目推进缓慢。梁子湖水质总体稳定在III类,但个别月份为IV类。洋澜湖作为城区的湖泊,由于城市市政管网建设建设不完善、生态失衡等问题,外源污染难以断绝,内源污染不断恶化,但管网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当前形势下,缺乏资金保障,洋澜湖水质限期达标任务难度极大。
(三)河湖长制需进一步抓实抓细。有的部门和地方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片面认为只要是涉及河湖的事情都应该由水利部门负责,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河湖长制对地方政府、联系单位以及职能部门的约束力度不足,河湖长制办公室权威性有待提高。部分基层河湖长履职效能有待加强。现有管理体制和执法力量不能满足实际执法需要,执法监控手段较少;水污染防治执法联动机制还不健全,部门合力不够,仍然存在“九龙扯皮”现象;少数地方湖长制流于形式,监管力度疲软,监管效果不佳。
(四)湖泊保护经费投入不足。实施水生态修复、湖泊治理等工程占用较大面积的原有农田、坑塘,项目投资中征地移民费用占比过半,且中、省下达资金不能用于征地拆迁,须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鄂州市地方财力有限,重大项目建设的地方配套保障尚有不足,工程项目推进困难较大。
五、几点建议
(一)完善湖泊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根据湖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情况以及机构改革要求,及时调整部门职责。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湖泊保护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和完善湖长制,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制定年度湖泊保护工作计划,协调涉湖重大事项,推动各项重点难点工作落地见效。充分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等现代化手段,加大实时监测预警力度,建立市区乡镇三级信息化平台,增强应急处置能力。要建立部门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制度,整合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城管、海事等部门的涉湖管理资源,定期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联合执法,形成保护合力,推动治水由“九龙扯皮”向“九龙合力”转变。
(二)持续做好湖泊水质保障工作。充分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等现代化手段,加强排污口监管、水质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快实施水系连通、退垸还湖、污水收集处理等工程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和畜禽养殖整治,提高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设施装备配套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和肥料农药利用率。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配合,严惩重处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三)做深做实河湖长制工作。压实各级河湖长和联系部门巡查履职责任,用严厉的河湖管理、问题整改实绩考核和追责问责机制,督促各级河湖长和责任单位履职尽责,保障河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落实湖泊保护巡查制度,加大湖泊保护执法管理力度,联合公安、生态环境、渔政、海事、长航等部门,对涉水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有效打击违法侵占、损害湖泊行为,及时处理涉湖水事纠纷,维护湖泊保护与水环境秩序。
(四)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资金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省专项补助,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探索通过财政、金融、土地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鼓励和扶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转产、搬迁、关闭。建全和完善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生态补偿机制。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湖泊保护利用的政策,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入湖泊保护事业,发展湖泊相关产业,为湖泊保护提供资金保障,加快湖泊保护步伐。
关于《鄂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第四调研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3月18日,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部分组成人员对我市《鄂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深入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大道部分餐饮营业点、古楼街道代表之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地开展实地调研、问卷调查、暗访等活动,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关于我市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会上就调研情况与相关部门交换了意见、建议。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空气环境不断优化。一是空气质量显著提升。自条例实施以来,全市PM2.5平均浓度从2019年的41.7μg/m3下降至2024年的34.8μg/m3,降幅达16.5%,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持续增加。二是油烟投诉量大幅下降。2024年共处理餐饮油烟污染投诉437起,同比减少28.6%,群众对居住环境的满意度显著提高,油烟扰民问题得到有效改善。
(二)工作合力不断增强。一是跨部门协同机制高效运转。鄂州市成立了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构建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等多部门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二是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自建、住更等部门召开工作联席会议2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专题讨论1次,共同研究解决油烟污染防治中的重、难点问题,推动了条例的深入实施。三是信息共享平台高效运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了市场监管登记注册信息的高效共享与利用,2024年全市新登记餐饮主体2132户,信息推送率达100%,促进了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
(三)源头管控不断夯实。一是许可审批严格把关。严格审批许可,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执行条例第十四条禁止性规定,在办理食品经营(小餐饮经营)许可时,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等场所申请的餐饮项目一律不予登记许可。2020年9月1日至今,全市共登记各类餐饮经营主体10159户,共驳回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办件1587件。二是燃料使用管控到位。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将主城区全面纳入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范围,要求新建锅炉、窑炉使用清洁能源,有效降低了油烟污染物的排放。三是净化设施安装普及。通过专项检查和督促整改,全市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大幅提升,确保了油烟排放达标。
(四)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一是日常巡查监管加强。城管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的日常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了油烟排放的规范化管理。二是专项整治行动有力。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开展油烟污染大排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对油烟污染、占道经营等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三是治理模式创新实践。试点开展社区油烟污染专项治理,建立“一店一档”台账等创新治理模式,提高了治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普法宣传不断深入。一是印发《致全市餐饮经营户的公开信》,鼓励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鼓励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内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二是利用“六五环境日”“宪法宣传日”等活动,将条例纳入宣传内容之一,向市民宣传、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条例关于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三是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条例,安排主城区电视大屏、地下通道灯箱广告、城市路牌、流动宣传车等载体刊登油烟污染防治宣传,在相关部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宣传相关规定和执法典型案例,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条例。
二、主要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目前,国家、省、市都没有专门的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只有少数条款对油烟污染治理进行原则性规定,存在概念模糊、表述笼统等问题,并不能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中的所有问题做到有效涵盖。二是条例制度衔接不畅。关于餐饮油烟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方面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空间较大,另一方面处罚过重。条例中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科学规划餐饮区域、审查新建项目专用烟道设计等制度不能完全理顺衔接,在执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城管部门依法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进行立案查处的案例只有3起。三是是技术标准不适用。现行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规定的油烟排放限值偏高(油烟排放平均浓度每立方米不得超过2毫克),净化效率要求偏低,没有对油烟中颗粒物、异味、热气等扰民因素进行可量化的具体参数规定,也没有对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的技术标准、安装标准、日常使用和维护规范等事项进行硬性规定,监管人员在实际监管过程中难以精准掌握,会出现“达标扰民”问题。该标准的监测方法还存在工序多、难度大、耗时长,人力物力成本高等缺点,对量大面广的餐饮业适用度不够。
(二)管理体制不顺畅。一是属地管理不到位,市区协同不足。目前鄂州城区城管执法、环保检测等管理权限已下放到鄂城区,市场监管部门经营许可权限暂未下放。在餐饮业油烟污染监管执法过程中,市、区存在执法边界不明、责任不清的情况。鄂城区和下辖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落实不够,社区在收集居民意见、发挥“吹哨”作用方面做得不够。二是部门联动不顺畅,工作合力不够。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自建等多个职能部门。目前,虽然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但发挥作用不充分,各部门在餐饮业审批监管过程中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和联合监管机制,没有形成多方联手、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在工作中强调困难多,采取措施少,推卸责任多,主动作为少,没有真正落实“谁审批、谁负责”和“谁许可、谁监督”的管理责任,导致执行法律法规不到位,监管乏力。三是检测机构不健全,监管能力不足。目前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和数据采集等环保监测任务均需要采购第三方服务,对餐饮业油烟采样检测一次所需成本为5000元左右,增加了环保支出负担。由于检测难度大、成本高,近三年来,生态环境部门对餐饮油烟采样检测存在频次不高问题。由于机构职能下沉到各区,各区财力难以保障,以鄂城区为例,2024年该项经费预算为30万元,而2025年没有予以保障。
(三)源头管控不到位。一是专用烟道设计建设不配套。我市大部分居民楼和商住综合楼在设计建设之初,没有充分考虑餐饮单位经营带来的油烟污染问题,没有配套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没有在商铺门店内预留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空间,或是预留的专用烟道被人为封堵。对于未设计专用烟道的餐饮单位,整改难度很大。有的居民以安全等理由不允许餐饮业主加装烟道,有的老旧居民楼难以找到合适的安装位置,导致餐饮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建乱建烟道、净化设施安装不规范甚至油烟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的现象。同时,后建烟道存在后续维护管理、私自改建等问题,造成较大安全隐患。二是事前监管缺失。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取消了餐饮项目类别,餐饮项目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餐饮行业目前实行先照后证的登记审批制度,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需对经营场所进行审查,未将环境保护相关要求作为前置条件。这种事前管控手段的缺失导致一些新建餐饮项目未建设配套油烟净化设施或在选址不当的情况下建成配套净化设施,给事中事后监管带来很大困难,也给经营者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三是油烟净化设备使用率不高。油烟净化设备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净化效果参差不齐,有的净化设备百元不到,有的则要上千、上万元。一些餐饮业主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或存在应付检查、逃避责任等心理,选择便宜的净化设备,出现净化设备质量不合格、处理能力不足或安装不规范的情况,导致实际净化效果不佳。由于油烟净化设备清洗维护费用较高,请专业维保人员清洗一次需要几千元不等,有的餐饮单位即使安装了符合要求的净化设备,也未正常使用和清洗维护,导致净化设备无法发挥应有功效,油烟超标排放。
(四)宣传引导不到位。一是政府部门宣传引导不够。政府部门、街道社区多从监管层面对餐饮业主进行约束,缺少政策引导、技术帮扶。对市民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做得还不够,有的环保宣传活动只是浮于表面形式而缺乏实际内容,导致居民对油烟污染相关知识不够了解,对油烟污染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深。二是餐饮业主自身环保意识不强。餐饮经营门槛较低,餐饮业主尤其是小餐饮业主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油烟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多,环保责任意识薄弱。很多餐饮业主认为有了市场监管部门发的证件就算合法经营,对油烟污染习以为常,没有考虑对周边环境及居民的影响,没有承担环境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餐饮业主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对成本的核算要求高,一些中小型餐饮单位在盈利不多的情况下不愿花费较高成本处理油烟污染问题。三是社会公众参与度不高。政府和公众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的政策和机制,公众的参与仅限于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缺乏其他的参与渠道与方式,未能有效参与治理政策的制定。通过与基层代表座谈了解到,餐饮业油烟的产生源头、污染情况及治理措施等信息未及时公开,公众对治理工作不了解,主动参与、发挥作用的积极性不高。参与投诉的大多为受油烟污染影响的居民,没受影响的居民一般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置之不理。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法治基础。要发挥地方立法引领和保障作用,结合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和行业发展的现阶段特点,对条例和相关政府规章进行完善,从法规政策上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厘清监管责任,明确主体责任,制定行业标准,规范政府、部门、餐饮业主、公众等各方行为。细化与有关上位法的实施措施,以明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目前油烟污染治理过程中难以落实到位的问题,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提供法治保障。
(二)理顺管理体制,形成工作合力。要严格落实条例相关规定,特别是机构改革后,要进一步理顺部门权责,确立一个部门牵头、多个部门协同配合的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餐饮业油烟治理过程中的部门协作事项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促进职能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治理协作,确保治理政策执行的一致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快建立环保检测机构和队伍,进一步规范油烟污染检测具体流程,充分吸收市场和社会的反馈意见,制定详细合理的油烟排放检测操作方案,为油烟污染治理监管提供重要保障。城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充实执法力量,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能力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确保法律法规得到严格落实。
(三)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把好“四关”。把好“选址关”,要将餐饮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当中,从规划、建设、环保与服务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研判,既考虑城区居民的生活需求,也要考虑经营者的利益需求,制定切实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区餐饮行业布局。把好“建设关”,针对建设部门无法对建筑设计、施工图把关以及后建烟道维管的问题,切实出台相应措施,保证条例实施的严肃性。把好“入口关”,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等场所申请的餐饮项目一律不予登记许可。把好“监管关”。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餐饮单位规范安装符合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对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监管力度,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做到重点排查与日常排查相结合、辖区排查与执法排查相结合。对油烟净化处理设施安装使用不规范、清洗维护不到位等情况加大检查力度。对排放不合格的餐饮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整治和惩处,从根本上保证油烟达标排放。
(四)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环保意识。加强对餐饮业主的帮扶指导,提升经营者环保意识。出台鼓励政策,对餐饮业主规范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给予一定补贴,对整治油烟污染成效显著的餐饮业主给予一定奖励。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法律培训和工作培训,宣传法律法规知识、经营场所选址、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与办理流程,以及油烟处理设施的技术规范、安装标准、使用与维护等规定,提高餐饮业主的油烟治理意识及能力。鼓励餐饮业主进行自我检测、自我评价,引导餐饮服务业逐步走向生态化、科学化,保障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公众号和其他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环保宣传活动,普及相关法律常识,使公众知晓油烟污染的危害和防治的重要性,提升环保意识,切实提高公众参与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同防共治”的社会氛围。
(五)深化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各级政府要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信息公开。相关部门在受理油烟污染投诉过程中,对油烟污染检测部门、检测流程、检测结果和投诉问题处理报告等内容,要及时向社会公示。要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渠道,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制定油烟治理政策,主动反馈油烟污染排放信息,认真听取群众关于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合理意见。
关于《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第二调研组
根据鄂州常办〔2025〕2号(《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专题调研的工作方案》)的文件要求,3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少云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教科文卫(民宗侨外)委、农村委组成人员以及全国、省、市人大代表等组成的常委会第一调研组,对《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一行先后深入武昌鱼城市客厅项目、东沟镇茅圻村基层立法联系点、东沟镇人大代表之家、红莲湖恒大童世界水域、洋澜湖黄龙阁水域等地,通过实地察看、走访群众、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以及与各级人大代表、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面对面“一问一答”等形式,详细了解全市湖泊及长港河规划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现将《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
《条例》于2021年4月29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条例》的出台,从法律层面更加明确规划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强了长港河的保护工作。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三年多来,长港河河道绿化率重回100%,岸线自然化率达到85.5%,整体水质逐步恢复到Ⅲ类,一些区域或时段甚至达到Ⅱ类,水美、河清、岸绿,长港河治理初见成效,百里长港重拾千年古韵。今年3月3日,随着鄂州长港河流域治理暨武昌鱼产业发展EOD项目第一标段,长港河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带首批40个重点项目集中开工建设,标志着长港河治理工作再次踏上新征程,在发展和保护中,将续写新的传奇。
(一)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一是不断规范空间管控。长港河道划定管理范围为自然河岸两岸开口线外延30米之间的水域、滩地、岸坡及陆域等面积6.17平方公里。长港河流域的薛家沟、新港以及东沟港、车湾新港、车湾老港、拾湖港等支流均已完成管理范围划定并公告,为河道管理提供实物空间依据。将长港河保护规划有关要求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统一管控,以全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基本盘,确定长港河流域国土空间布局。二是科学编制治理规划。制定流域综合治理规划。长港河单元作为《鄂州市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明确的8个四级流域单元之一,纳入规划保护和治理范围。作为全市水网布局中的“一主”排水通道,纳入《鄂州市现代水网规划》,提升防洪排涝及水资源调配能力水平,优化我市水网格局。编制《长港河“一河一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细化长港河管理保护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对策措施。完成长港河健康评估,评估结果为健康等级。三是严格水资源管理。市水利局编制长港河生态流量管控目标和保障方案,长港河沿线磨刀矶节制闸和樊口大闸纳入全省重点水工程生10态基流监管名录,落实生态基流泄放“三个责任人”。科学制定梁子湖最低生态水位,并加强水工程调度,梁子湖生态水位保证率持续稳定在100%,促进长港河水资源可持续健康利用。
(二)流域保护、系统治理,高质量共建美丽长港。一是小流域综合治理顺利推进。梁子湖区全域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从长港河源头梁子湖开展保护、治理和修复工作。鄂城区制定《长港河小流域综合治理试点工作项目清单》,谋划实施治理项目18个,13个项目已完工,5个项目正在持续推进中。并依托鄂城区2024年中心城镇和农村人居环境“百日整治”行动,突出抓好长港河沿线“六清”“一改”,完成沿线厕所革命567户,完成5个行政村的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市水利局持续推进长港河系统治理工程,总投资1.28亿元,已完成岸坡整治15公里。市生态环境局争取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5719万元支持三山湖流域向阳港片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完成3公里生态护岸建设。二是控源截污工程全面开展。长港河区域范围内的东沟、长港、樊口等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以来,保持达标稳定运行,出水水质均满足一级A标准。距离污水处理厂较远的村湾,建有农村污水处理站点26处(东沟9处,长港17处),总处理规模355吨/日。鄂城区实施渔业循环发展试点项目,总投资1.26亿元,已完成40%左右的工程量。梁子湖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投入1.02亿元,已基本建成投运。已启动环梁子湖万亩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项目,目前第一期3000亩中央财政投资900万元环梁子湖尾水治理项目基本完成。三是岸线环境治理不断加强。2019年5月启动长港河除险、清障、拆违攻坚行动,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共清除违章建(构)筑物1694户,面积79345平方米。2023年12月以来,市直八部门联合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环境整治攻坚行动,定期开展长港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四乱”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台账,清理沿河堆放建筑垃圾、杂草等,组织对长港河两岸的复种面积农作物进行全部清除,全面提升了长港河水环境质量和河湖生态面貌。2024年7月19日,市河湖长制办公室依据《条例》第十二条,向鄂城区、梁子湖区发函,对长港河两岸管理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所涉及的建设行为进行管控,要求不得原址拆除重建或新建建(构)筑物。
(三)完善机制、强化监督,全面提升管护效能。一是严格压实河长责任。建立市、区、乡、村四级河长制体系,市级河长每季度、市级联系部门每月履行巡查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协助河湖长履职尽责。市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九十里”长港河岸线交叉巡河行动,对长港河沿线违法建筑、非法捕捞、非法倾倒垃圾等破坏河湖水生态的违法情形开展监督办案,共立办案件10件,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长港河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入选湖北省深化“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助推流域综合治理典型案例。据检察部门统计,2024年以来,在长港河及其支流发生的非法捕捞类犯罪案件6件,相较于2023年同期的79件,同比下降92.4%。二是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健全。2019年12月9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长港河等主要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探索梁子湖流域横向生态价值补偿。2021年4月,梁子湖区、鄂城区共同签订《长港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并印发《长港河流域梁子湖区、鄂城区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2021-2023)》,设立长港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资金,共促长港河流域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三是水质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提升。制定《鄂州市长港樊口断面水质保持方案》,目前长港流域设有5个手工监测点位,10个自动监测点位,实现24小时全流域、实时动态监测,坚持每日水质通报、每月分析研判。编制《长港河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薛家沟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举行环境应急“一河一策一图”检验性演练1次,提升长港河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水平,降低流域环境风险。四是执法联动合力不断增强。农业、水利、公安等部门加强联动,沿港各区共同开展清除长港河“霸王罾”、地笼、渔网等非法捕捞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近三年,组织执法人员近720多人次,查处非法捕捞案件33件(电打鱼案件2起)、处罚20余万元,移送公安机关2起,收缴三无船只30余条、拆除霸王罾55部,清缴地笼网520多个,收缴丝网320多条、1万2千多米。2022年2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展涉水企业专项检查,对长港镇污水处理厂废水超标排放立案查处,罚款29万元,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人,并要求限期整改,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思想认识还有差距。有的部门和地方对《条例》的认识不深入、把握不全面,片面认为贯彻《条例》就是加强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对划定保护范围认识不够。少数企业和沿线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还有的狹隘认为涉及河湖的事情都应该由水利部门负责,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是管护力度有待加大。调研中发现,长港河管理范围内仍有乱搭乱建行为,水葫芦清理不及时,在岸坡上开垦种植仍然存在,畜禽养殖和农药化肥污染、生活污水直排、随意倾倒垃圾、鱼池投肥养殖废水直排现象尚未杜绝。河湖长制联系部门和基层河湖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效能有待提高。同时长港河沿线存在非法钓鱼、老人捕捞螺蛳现象比较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其随手扔弃的“白色垃圾”污染环境。保安湖污染物沿小港河进入长港河造成了污染,缺少跨区域协作机制予以管控。
三是经费保障有待加强。长港河治理存在财力保障捉襟见肘等情况,部分工程实施进度慢、管理力量投入不足,管控力度受到一定影响。
四是长港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发挥不够充分。当前,长港的主要功能是防讯抗早,功能单一,沿港经济发展、生态环境治理、乡村旅游、特色农产品打造存在短板,不能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美好生活品质的需求。[HJ120x]
三、建议
(一)加大《条例》宣贯力度。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召开座谈会、入户宣传等多措并举的方式宣传《条例》,提升广大干部群众保护长港河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到长港河保护工作中来,大力营造全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氛围,共同维护河道健康生态,推进我市水生态文明建设。
(二)建立健全管护机制。由市政府统筹,推动各级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处理长港河各项保护纠纷,建立河道保护联防联控机制。要严格压实各级河湖长和联系部门责任,加强巡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积极发挥河长+警长+检察长和河湖志愿者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加强监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打击违法行为,维护长港河良好生态环境。要严格按照《<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明晰路线,细化任务,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持续开展河湖“清四乱”巩固行动、“示范河湖建设”争先行动、确权划界攻坚行动、监督考核常态行动、能力建设提升行动,督促各级河湖长和贵任单位履职尽贵、保障河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长港河保护要素保障。要充实河湖管护人员力量,利用民间河湖长、河湖志愿者、第三方保洁公司等方式加强长港河日常监督管理和除杂清障。加强长港河管护资金投入,积极落实长港河综合治理资金和日常管护经费,做到治理与管护并重,不断提升长港河等主要河流的水生态环境。如鄂城区、梁子湖区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日常管护,谋划港道整治和崩岸治理项目。
(四)统筹保护与发展双轨道。在严格落实《条例》的前提下,要依托长港河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带项目,加强长港河流域综合治理。要将长港河保护与乡村振兴、文化旅游相结合,编制百里长港乡村振兴示范区发展规划,把长港河沿线建设成为生态旅游景区、体验乡愁文化首选之地、全国知名乡愁文化研学基地、农文旅康融合发展高地、鄂州版“水墨江南”,赋能鄂州绿色高质量发展。
关于《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第三调研组
为进一步推进《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依法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专题调研的工作方案>》(鄂州常办〔2025〕2号)的安排,3月19日,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织部分市级人大代表成立小分队,采取问卷调研和实地调研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市《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深入调研,调研小分队先后来到市犬类留检所、古楼街道花园社区代表联络站、花园小区二期、完美宠物诊疗中心等地进行实地调研,与行业代表、群众代表面对面交流,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条例》实施以来,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推进养犬管理工作,取得“一个没有”和“两个明显减少”(主城区没有大型犬、烈性犬,违规养犬行为明显减少,公共场所违规遛犬现象明显减少)工作成效,坚持多部门多单位协同合作、多措施跟进、多方面发力,推动《鄂州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常态化抓紧、抓实,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有力提升了市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
(一)聚焦顶层设计,提升政治站位。市政府专门成立由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各市直单位及各区为成员单位的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构建了“政府牵头、公安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全市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执法人员对动物诊疗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对动物诊疗门店从业资格、收费情况、卫生条件等方面开展全方位检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犬只留检所委托鄂州市小动物保护协会进行管理,使留检所管理运行更专业,留检机制更完善,同时达到解放警力、减负增效目的。
(二)严格规范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升违法违规养犬遛犬成本,树立《条例》权威。一是加大街面处置力度。坚持精准研判、主动出击、以罚促管,在遛犬较多的凤凰广场、江滩公园、桔园等地设置养犬管理执法点,结合12345热线、110警情等群众反映较多的重点区域,组织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区镇街力量,常态化开展执法巡查,并购置捕网、铁笼、铁钳等捕犬工具,去年共捕捉流浪犬、禁养犬近400只,批评教育未牵犬绳、未挂犬牌、放任犬便溺等违规市民500余人。公安、城管、小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诊疗机构等部门联合开展了以流浪犬集中清理整治为重点的联合执法行动,目前市犬类留检所已收容各类犬只668只。二是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加强公安、农业农村、城管、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和合作,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去年以来,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动执法车辆10台次,出动执法人员40人次,立案查处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件1起。三是有力推进养犬管理。及时更新办理犬证地点信息5处,制作了办证点标识、办证流程、工作制度等标牌。在全市城区选择7个动物诊疗门店设置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对9名执业兽医实行备案管理,为养犬户提供全方位的免疫和诊疗服务。积极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先后无害化处理病疫犬、死亡犬1000多只。
(三)狠抓学习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条例》知晓率、守法率。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组织举办了动物诊疗机构培训班,全面加强学习《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部门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集中统一学习,确保对《条例》7章39条内容全面掌握,为宣传引导、依法执法打好坚实基础。借力共同缔造示范创建和“一标三实”试点建设,在我市主城区开展上门入户,发送《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鄂州市养犬手册》《快速了解<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宣传图册、海报等宣传资料,去年共向社会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万余份,张贴宣传海报3000余张,放置展板20余个、播放宣传视频3万余次。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大力宣传免疫接种、犬只检疫、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使依法、文明、规范养犬的理念深入人心。充分发挥小动物保护组织等民间力量和自媒体在广大爱犬群众中的正面作用,在处理“犬只伤人”、“养犬矛盾”等方面积极正面宣传引导,未发生负面舆情炒作情况。通过教育部门向全市中小学生发放《文明养犬倡议书》,通过“小手牵大手”,积极营造守规、文明、和谐的养犬氛围。
二、《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条例》的大力宣传,我市城区范围内的流浪犬只已明显减少,居民依规文明养犬意识逐步增强。但此项工作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门联动有待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治理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齐抓共管、久久为功。相较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期间的部门联动工作力度,目前在街面巡查、清理整治、免疫发证、依法查处等方面力度均有所下滑,重点表现在流浪犬防疫、绝育等方面衔接不畅通。
(二)常态监管有待提升。大部分违规养犬行为的查处依托于群众报警和人力巡查,受违规养犬行为“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影响,执法过程中多采取教育劝阻等柔性方式,条例处罚条款在执法实际中较少实际应用。养犬登记办证数量与实际养犬存在一定差异。偏远地区和部分老旧小区执法监管力量较为薄弱,不文明养犬行为时有发生。
(三)宣传发动效果不佳。主要表现在宣传方式不多、宣传对象不精准、宣传效果不明显,仍有部分群众对条例认识不到位,少数养犬人法律意识和公德意识淡薄,对违法养犬危害性认识不足,依法文明养犬意识和行为有待提高。
(四)场所运转有待理顺。虽然每年依托小动物保护协会常态化开展爱心领养活动一定程度缓解收容压力,但市犬留所设计容量600只,高峰时期超过900只,犬留所内犬只饲养长期高位运转,造成犬舍严重不足、经费紧张,无法适应当前犬类管理工作形势。
三、几点建议
(一)强化执法与常态化管理。常态化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尤其针对遛犬不牵绳、犬只扰民伤人、违规饲养烈性犬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通过“警示+处罚”提升执法威慑力。定期调度、通报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到位、成效明显的,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动作迟缓、工作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以问责促明责担责,拉紧责任链条。
(二)强化宣传引导与社会共治。高密度、多维度持续推动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通过社区宣传栏、短视频平台、公益广告等渠道普及文明养犬知识,重点宣传典型案例及违法后果,提升养犬人责任意识。不断发挥社区自治作用,将文明养犬纳入社区公约,建立由物业、业委会、志愿者组成的监督队伍,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和公示。
(三)探索科技赋能和长效监督机制。建立网络举报平台,开通市民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拍照、定位等方式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形成社会监督合力。采取听取专项汇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方法,将《条例》实施情况列入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重点,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定期汇报养犬管理工作进展,常委会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同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委托社会组织或高校开展养犬管理成效评估工作,根据现实需求适时修改法规,确保《条例》实施更加贴近公众需求。